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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动?
时间:2024-01-08 查看:1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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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氟新材料是指有机高分子化合物中与碳原子键合的氢原子被氟原子全部或部分取代而形成的一类高性能聚合物。由于氟原子具有极强的电负性、较小的原子半径以及较高的键能,赋予这类材料独特的化学稳定性与物理特性,包括卓越的耐高温、耐化学腐蚀、抗老化、低表面能、低摩擦系数、高绝缘性以及优异的抗粘性和阻燃性。这些性能使含氟新材料在航空航天、新能源、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环保技术和医疗器械等众多高技术领域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含氟材料的发展始于20世纪中期。1948年,美国DuPont公司首次合成了聚-2-氟代-1,3-丁二烯,但因性能与成本未达预期而未实现商业化。直到50年代末,美国Thiokol公司开发出耐强氧化剂的含氟橡胶,才标志着该类材料正式进入工业应用阶段。我国自六十年代起也陆续研制出多个型号的氟橡胶,包括23型、26型、246型等,并逐步扩展至四丙氟橡胶、全氟醚橡胶等品种,最初以满足国防军工需求为主,后逐渐向民用领域推广。在政策层面,含氟新材料因其战略重要性被多国视为关键发展领域。我国各级政府也积极推出扶持措施,推动氟化工产业向高附加值、精细化方向转型。氟化工产品种类丰富、应用广泛,已成为国家新材料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规模持续扩大,至2024年,中国氟化工产品市场规模已接近千亿元级别,市场需求保持强劲。从产业链角度看,含氟新材料的上游主要依赖萤石资源,经加工制成氢氟酸等基础化学品,再进一步合成各类含氟聚合物。中国萤石储量丰富,2024年产量约达670万吨,占全球总产量的70%左右,为氟材料产业提供了稳固的原料基础。中游主要包括含氟高分子材料的合成与改性,下游则覆盖锂电、光伏、氢能、通信、军工等多个战略新兴产业。 在锂电池领域,含氟材料广泛应用于电解液、隔膜和粘结剂中。传统电解质六氟磷酸锂因综合性能良好而被大规模使用,但行业目前面临产能过剩问题。新一代锂盐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因其更高的电导率、热稳定性和安全性,正在成为替代选择,2024年国内LiFSI出货量同比增长超过100%,市场潜力显著。此外,PVDF作为正极粘结剂的关键材料,也因其电化学稳定性和成膜性能优异而被广泛使用。 在光伏行业中,含氟材料主要用于电池背板膜,常见的有PVDF、PVF、ETFE等类型。它们凭借极强的耐候性、抗紫外线和化学腐蚀能力,有效延长组件使用寿命。其中,PVDF膜因其更高的含氟量、更好的阻隔性能和机械强度,逐渐成为主流选择,尤其适用于恶劣环境。 氢能领域的发展则倚重全氟磺酸质子交换膜,该膜是燃料电池的核心组件,直接影响发电效率与寿命。全氟磺酸树脂作为制膜关键材料,技术门槛极高,目前国产化程度仍较低,主要依赖进口,这也成为我国氢能产业亟待突破的环节。 展望未来,全球含氟新材料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半导体、5通信等下游市场持续扩张,对高性能氟材料的需求将不断增长。与此同时,技术迭代与工艺优化将进一步推动材料性能提升与成本降低,助力实现更广泛的应用突破。我国在保持萤石资源优势的同时,还需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完善产业链布局,提升高附加值产品国产化率,以期在全球氟材料产业竞争中占据更有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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