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昌宁县政协代表团走访嘉远化工:共话绿色精细化工与产业链协同发展》
2026年7月23日,云南省昌宁县政协主席王飞率考察团一行莅临常州嘉远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考察交流。昌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云南昌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领导参加此次交流活动。嘉远化工相关负责人热情接待,并陪同开展深入交流。此次考察交流旨在加强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围绕绿色精细化工发展、安全生产管理、产业链协同建设以及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等领域开展经验交流,共同探索产业合作新空间。交流过程中,嘉远化工向考察团介绍了公司在精细化工、新材料研发生产领域的发展情况,以及近年来围绕产品创新、工艺优化、安全环保管理和产业链布局所开展的实践探索。 作为专注于精细化工及功能材料领域发展的企业,嘉远化工持续推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积极布局精细磷化工、功能性化工助剂、新能源配套材料等相关业务领域,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和产业服务能力。公司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融入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在座谈交流环节,双方围绕产业发展趋势、资源优势互补、项目合作可能性以及区域产业链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昌宁县考察团对嘉远化工在绿色精细化工领域的发展理念、生产管理体系和产业运营模式表示关注,并希望未来双方能够进一步加强沟通,探索更多合作契机。昌宁县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近年来积极推动精细化工、新能源材料等产业发展。此次交流为双方进一步了解彼此优势、推动产业资源对接搭建了良好平台。嘉远化工表示,未来将继续坚持开放合作的发展理念,积极寻求与各地区产业资源的协同机会,以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以绿色制造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精细化工产业链优化与新材料产业发展贡献力量。此次交流不仅加深了昌宁县与嘉远化工之间的了解,也为未来双方在产业合作、资源整合和项目共建方面探索更多可能性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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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嘉远化工:三氟碘甲烷下游应用持续拓宽,绿色氟化工迎来“潜力股”
三氟碘甲烷下游应用持续拓宽,绿色氟化工迎来“潜力股”随着全球对高能效、低环境影响材料的迫切需求,三氟碘甲烷(CF₃I)作为新一代含氟特种气体,正从细分领域走向更广阔的市场。它兼具极低臭氧消耗潜能值(ODP)和接近零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在多个高端制造场景中展现出不可替代的优势。半导体蚀刻:为先进制程“精雕细琢”在芯片制造环节,三氟碘甲烷凭借高选择性和高深宽比蚀刻能力,成为7纳米及更先进制程的关键材料。它可用于3D NAND、MEMS器件及功率半导体的刻蚀与清洗,有效降低残留缺陷,提升良率。随着全球晶圆厂持续扩产,该领域对CF₃I的需求年增速保持在6%以上。环保制冷与灭火:安全与绿色兼得作为制冷剂替代品,三氟碘甲烷不燃、油溶性好,与材料兼容性佳,适用于精密空调、冷链运输及工业冷却系统。同时,它在灭火领域表现突出——灭火效率高、无残留,已被用于航空飞行器电子舱和油罐区防护,逐步替代哈龙1301,成为航空和国防领域的优选方案。电力绝缘:挑战六氟化硫的新力量在高压输配电领域,三氟碘甲烷的绝缘强度优于传统六氟化硫(SF₆),且分解产物毒性更低。随着各国对SF₆使用限制趋严,CF₃I混合气体在气体绝缘开关设备(GIS)和环保型灭弧室中的应用试点正逐步扩大,有望成为下一代环保绝缘介质。医药合成:三氟甲基化的关键试剂医药和农药领域同样离不开三氟碘甲烷。它作为高效的三氟甲基引入剂,广泛用于抗癌药物、抗抑郁药及糖尿病治疗药物等的合成路线中,是小分子创新药研发的重要“工具箱”原料。市场研究显示,2025年全球高纯三氟碘甲烷销售额已接近0.75亿美元,预计未来几年将稳步攀升,中国市场受益于半导体国产化和绿色替代政策,增长尤为显著。在这一背景下,国内企业加快布局。常州市嘉远化工有限公司依托萤石矿源头资源和全产业链优势,可稳定供应纯度99.9%以上的高纯三氟碘甲烷,产品已覆盖半导体、电气、医药等高端应用场景,并持续推动国产化替代进程。欢迎找嘉远购买! 如您有三氟碘甲烷(CF₃I)采购需求,欢迎联系常州市嘉远化工有限公司,嘉远将为您提供优质产品和专业服务,助力您的绿色制造与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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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嘉远化工: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市场需求持续放量,新型锂盐加速渗透锂电产业链
2026年以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快充技术大规模普及、储能系统安全标准全面升级,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作为新一代锂电池核心电解质材料,市场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行业正经历从“添加剂”向“主盐”切换的关键拐点。全球出货量高速增长,市场体量跃升从市场总量看,LiFSI近年增长势头极为强劲。行业统计数据显示,全球LiFSI出货量从2020年的千吨级水平迅速攀升,至2025年已突破数万吨规模。中国市场方面,2025年全年LiFSI出货量约4.5万吨左右,行业预测2026年将达6万吨以上。全球电解液用LiFSI市场规模在2025年已接近9亿美元,业内预计到2030年前后将保持年均超30%的复合增长率,市场前景广阔。在定价机制方面,主流大宗商品资讯平台已于2026年7月起新增LiFSI液料(折固)日度价格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电解液产业链价格参考体系,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了更透明的交易基准。产能建设全面提速,行业进入扩产周期面对下游持续旺盛的订单需求,国内多家锂电材料生产企业纷纷加码LiFSI产能布局。今年以来,多个万吨级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相继披露,一期产能多计划于2026年下半年至2027年分批释放。部分先行项目已进入试产或投产阶段,行业整体产能有望在明年底前实现翻倍式增长。从竞争格局来看,LiFSI行业头部集中效应较为显著,2025年国内前三甲企业合计占据市场份额超过六成。同时,新进入者与原有氟化工企业也在加速追赶,行业整体呈现“龙头扩产、新秀跟进”的良性竞争态势。 下游应用场景持续拓宽,快充与固态电池成为核心驱动力在应用端,LiFSI凭借其高电导率、优异的热稳定性及低温性能,正从传统电解液添加剂逐步升级为核心锂盐。目前,在主流动力电池电解液中,LiFSI的平均添加比例约为1.5%~2%,但在部分高端快充电池配方中,添加比例已可达4%以上。随着800V高压快充车型加速渗透,LiFSI作为“快充刚需锂盐”的地位日益巩固,预计未来行业平均添加比例将提升至3%~4%。与此同时,LiFSI也是适配高电压、高镍正极及硅基负极体系的关键材料,并在半固态、全固态电池的研发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在聚合物固态电解质领域,LiFSI已成为研究最为广泛的锂盐之一,有望成为下一代全固态锂电池的主流溶质。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刚性需求空间打开2025年7月起正式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38031-2025,明确要求在动力电池电解液中强制添加LiFSI,这为行业提供了确定性极强的增量市场。叠加储能系统对长循环、高安全电解液的偏好,LiFSI在储能领域的应用占比也在快速提升。综合来看,在快充技术迭代、新国标落地、储能市场扩张以及固态电池产业化提速等多重利好共振下,LiFSI市场需求有望持续攀升,行业高景气度将长期延续。欢迎找嘉远购买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产品——嘉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新型锂盐产品与专业服务,助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如有采购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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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嘉远化工:绿色含氟特气C318需求向好,依托全产业链优势扩大出口
八氟环丁烷市场需求持续攀升,含氟特气行业景气度提升2026年以来,受半导体、显示面板及光伏等下游产业强劲需求驱动,八氟环丁烷(C4F8,又称C318)等含氟电子特气市场持续升温。行业研究显示,中国电子特气市场规模正快速扩大,其中电子特气部分增速尤为显著。电子特气作为晶圆制造过程中的第二大耗材,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显示面板、光伏等领域,其需求占比持续提升。业内人士指出,三氟化氮、六氟化钨、八氟环丁烷等含氟特气在蚀刻、成膜、清洗等半导体制造环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下游Fab厂逆周期扩产、AI技术迭代以及光伏装机稳健增长,正形成多重需求驱动。与此同时,部分海外产能供给收缩,进一步推动含氟气体景气度持续提升。在需求高增与供给收缩的双重作用下,八氟环丁烷等相关产品的价格及行业盈利中枢有望稳步上行。八氟环丁烷作为一种化学性质稳定、无毒无害的特种气体,其温室效应潜能(GWP)值低、消耗臭氧指数(ODP)值为零,是一种绿色环保型特种气体。随着全球半导体产业持续扩张及国产替代进程加速,八氟环丁烷的市场需求预计将保持旺盛态势。常州嘉远化工:八氟环丁烷大量出口,稳定供应全球市场 在八氟环丁烷市场持续向好的背景下,常州市嘉远化工有限公司凭借强大的产能和完整的氟化工产业链优势,已成为该产品的重要出口供应商。嘉远化工总部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金融中心,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氟化学领域研发、含氟新材料的生产及国际贸易。公司可稳定实现八氟环丁烷(C318)年产能千吨级,同时具备三氟氯乙烯(CTFE)等有机氟产品的大规模生产能力。公司构建了从萤石到高纯氟化氢、电子级氢氟酸、三氟氯乙烯、八氟环丁烷、无机氟盐系列,再到电子特气及高端氟化液的完整产业链,实现了从原料到成品的垂直整合。在出口业务方面,嘉远化工产品涵盖萤石粉、三氟氯乙烯、八氟环丁烷、六氟丁二烯、特种稀有气体等多个品类。高纯八氟环丁烷早已成功进入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际市场。公司依托自主可控的原料优势与规模化生产能力,能够保障产品从源头到成品的品质稳定与供应可靠。当前八氟环丁烷市场需求旺盛、行情持续向好,欢迎广大国内外客户联系常州嘉远化工咨询采购,公司将以优质的产品、稳定的供应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与客户携手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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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