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通知】常州市嘉远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国庆节放假安排
尊敬的客户与合作伙伴:秋色宜人,月满华诞。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暨中秋佳节来临之际,常州市嘉远化工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谨向您致以最诚挚的节日问候!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根据国家2025年节假日安排,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将国庆、中秋双节期间的服务安排通知如下:一、假期时间安排放假时间: 2025年10月1日(星期三)至10月8日(星期三),共8天节后上班: 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 起,公司全面恢复正常办公温馨提示: 9月28日(星期日)与10月11日(星期六)为调休工作日,我司正常办公二、假期服务保障为保障您的业务不受影响,我们在假期期间做了如下服务安排:紧急事务联系:假期期间,我们安排了专人值班,以应对紧急情况。若您有紧急事务,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专属客户经理:您也可以直接通过邮箱(Anna@czjyhg.com)或手机联系您的专属客户经理,我们将尽快响应。订单与项目进度:放假期间提交的订单或发起的业务请求,我们将在10月9日节后首个工作日起,按顺序集中处理。恳请您提前规划,如有紧急需求可提前与我们的客户经理沟通。月圆人团圆,国泰民安康。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预祝您与家人:国庆、中秋双节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常州市嘉远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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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高纯氟盐:现代工业的"隐形冠军",从锂电池到核电都离不开的关键材料(下)
03 未来前景:新兴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随着科技进步,高纯氟盐的应用领域正在不断扩展。在航空航天领域,氟盐作为高温润滑剂和密封材料,能够满足极端环境下的使用要求。在量子计算这一前沿科技中,特定氟盐晶体是制备量子比特的候选材料之一,相关研究正在全球多个实验室紧张进行。新能源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高纯氟盐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全固态锂电池、钠离子电池等下一代储能技术,都对氟盐材料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五年,全球高纯氟盐市场预计将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速度。”行业分析师预测,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这一细分市场将迎来快速发展期。从日常生活到尖端科技,高纯氟盐这一默默无闻的材料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制备技术的进步和应用领域的拓展,这种“小众”材料正在走向舞台中央,成为支撑现代科技发展的关键力量。“理解高纯氟盐的价值,就是理解现代材料科学如何通过极致追求,推动整个技术文明的进步。”一位材料学家如此评价这一看似普通却不平凡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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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高纯氟盐:现代工业的"隐形冠军",从锂电池到核电都离不开的关键材料(上)
高纯氟盐:现代工业的"隐形冠军",从锂电池到核电都离不开的关键材料(上)你可能从未听说过它,但你的手机电池、未来的核电站甚至治疗你牙病的药物中,都可能有着高纯氟盐的身影。这个看似普通的化学物质,正悄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当你使用智能手机时,当你驾驶电动汽车时,甚至当你在医院接受PET-CT检查时,一种名为高纯氟盐的材料正在默默发挥作用。这种纯度达到99.99%以上的特殊化学品,已成为多个高科技领域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什么是高纯氟盐?简单来说,它是氟与其他金属元素形成的化合物,但经过特殊工艺提纯,杂质含量极低。这种高纯度特性使其在尖端科技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01 无处不在的应用:从日常电子产品到尖端科技高纯氟盐最常见的应用是在锂离子电池中。作为电解质的关键组成部分,高纯氟化锂能够显著提升电池的安全性和循环寿命。目前主流电动汽车电池中,大多含有这类高纯度氟盐材料。在新能源领域,高纯氟盐更是发挥着核心作用。光伏产业用其制备高效太阳能电池板,氢能源技术中用它来制备燃料电池的关键部件。可以说,没有高纯氟盐,许多清洁能源技术将难以实现商业化应用。更令人惊讶的是,高纯氟盐在现代医疗中同样重要。氟-18标记的氟化钠是PET-CT检查中最常用的示踪剂之一,可帮助医生早期发现肿瘤和骨骼疾病。此外,含氟药物在抗肿瘤、抗病毒等领域展现出独特疗效。02 为何纯度如此重要?99.99%背后的科学道理普通工业级氟盐纯度通常在98%-99%之间,而高纯氟盐的标准是99.99%以上。这看似微小的差异,在实际应用中却会产生天壤之别的效果。以核电领域为例,核级氟盐中即使微量的杂质也会影响中子传输性能,进而影响反应堆的安全运行。同样,在半导体制造中,微量的金属杂质会导致芯片电路短路或性能下降。“高纯氟盐的制备犹如在嘈杂的环境中分辨细微的声音,需要极其精密的技术。”材料科学家这样比喻。制备过程涉及多重纯化工艺,包括化学沉淀、离子交换、区域熔炼等高精尖技术。每个应用领域对氟盐的纯度要求各不相同。电子级要求控制特定金属离子含量,核级侧重中子吸收截面小的元素控制,而医药级则关注生物相容性杂质的选择性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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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远亮相烟台核电工业博览会,推动绿色化工与核工业发展
2025年9月15日至17日,常州市嘉远化工有限公司成功参与在烟台八角湾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25中国(烟台)核能安全暨核电产业链高峰论坛。本次博览会以"发展清洁能源·共享低碳未来"为主题,汇聚了核电工业领域的众多知名企业和专家。展会期间,嘉远重点展示了高纯氟盐、硼10酸等明星产品在核电专用化工材料、核级防护涂料及清洁能源配套化学品等领域的应用成果。嘉远展出的硼10酸受到业内专家的广泛关注。通过此次参展,嘉远与核电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了高效的交流沟通,建立了深入的合作联系。嘉远展示的创新产品彰显了其在化工材料技术实力,为推动化工行业绿色转型贡献了力量。嘉远代表表示,将以此次参展为契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深化与核电产业的协同创新,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更多优质的化工材料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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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